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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体石油产品明年起均征消费税

21世纪网综合 国税总局11月6日再出新政,为打击避税行为,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,新政规定,“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(沥青除外)的产品,按规定征收消费税。”且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

此前,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、石脑油、燃料油、溶剂油和润滑油,其中汽柴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、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.0元;柴油、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.8元;航空煤油暂缓征收。而调整后政策,将MTBE、芳烃、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,且亦按照1元/升来征收。

分析认为,对于生产MTBE企业而言,一方面中石化、中石油旗下厂家产品多以自用为主、甚少外出,征收对此影响有限;一方面,地方炼厂、民营企业产品多为纯度偏低,适宜用于调和汽油,化工用途所占比例甚低,他们也成为该公告执行的最大承受者。